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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救橫穿馬路女童被撞身亡 交警:老人負 1/3 責任

在河北省香河縣與北京市通州區交界的 G103 國道上,一起交通事故引起關註。事故發生地路寬 18.6 米,有雙向 4 條機動車道和 2 條非機動車道,中心位置為雙黃線,但並未設置圍欄,即便是車流量較大的國道,平時橫穿者依然眾多。一名老人為瞭救助脫離監護人視線、橫穿馬路的 3 歲女童時,被貨車撞死。事故之後,老人被香河縣政府追授 " 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 榮譽稱號,但是,見義勇為身亡的老人,還是被交警認定負有三分之一的事故責任,引起輿論爭議。

根據香河縣交警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這場事故為三方同等過錯,各占三分之一責任,當事司機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見義勇為老人橫過馬路未確定安全後通過,女童在道路上通行,監護人未起到保護管理職責。對此,很多人不理解,面對高 4 米長 10 米的大型貨車,老人奮不顧身沖向路面救下 3 歲孩童,這樣的行為實屬英勇,怎麼還需要擔責?

目前,我國法律上對於見義勇為造成見義勇為者自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情況,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賠償已有相關規定,民法總則中規定,"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相當補償 ",另外,對於見義勇為過程中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但是,如果見義勇為行為,造成侵權人和第三方發生傷亡或財產損失,見義勇為者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一直是個難解問題。見義勇為者通常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面對不法分子挺身而出,二是面對事故緊急處理,前者多被討論是否認定為正當防衛,後者則被討論是否認定為緊急避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為瞭使國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收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在現實司法操作中,依然存在見義勇為者正當防衛認定難的問題,很容易落入 " 防衛過當 "。在緊急情況下,見義勇為者很難判定侵害人是否已經終止侵害,是否會進行再次侵害,在防衛過程中面臨人身威脅,也很難控制防衛限度。而在緊急避險過程中,雖然規定有 " 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 和 " 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傷害 ",但在事故發生的危急時刻,誰又能迅速判定是否還有其它行為,以及避險造成的損失是否 " 超過限度 " 呢?更重要的是,究竟防衛和避險的限度在哪裡,並無可供操作的明確界限。

就好比這起事故中的老人行為,是否屬於 " 緊急避險 " 呢?要知道,即便《民法》中規定瞭緊急避險的民事責任認定,即 "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也規定,"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那麼,事前難以預見的 " 一命換一命 " 的結果是否 " 超過必要限度 ",一般人難以判斷。更為關鍵的是,在交警判定責任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責任認定缺少規定。

還好,在這起事故中,交警表示,三方同等責任不等於同等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要賠償老人和孩子更多的份額,香河縣政府也對見義勇為行為予以瞭一次性獎金,並通報表彰。

鼓勵更多人能夠在危急時刻,為國傢、為公眾、為他人挺身而出,就需要為見義勇為者提供相應的法律和物質保障,莫讓勇敢者流血又流淚。還有一點不容忽視的是,很多侵害事件的發生是有原因的,從源頭治理方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比如,能不能在這個國道中間的雙黃線上,放個隔離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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