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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王衍詩:建議授權廣州在民商事領域變通法律法規,試行與港澳對接銜接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以珠海橫琴、深圳前海、廣州南沙三大平臺建設為牽引,引領帶動粵港澳全面合作。在這三大平臺中,廣州南沙是唯一一個缺少法律法規變通權的平臺。"

3 月 9 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廣東代表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全國人大代表、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王衍詩在發言時指出,廣東及廣州在落實《南沙方案》中面臨諸多法律法規障礙,要實現規則機制的軟聯通,就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上進行變通。他建議,授權廣州根據南沙改革創新實踐需要,制定有關南沙的法規,明確南沙在大灣區建設中遇到法律法規問題的解決途徑。

問題:

落實《南沙方案》的相關法律法規障礙達 17 項

珠海橫琴、深圳前海、廣州南沙是引領帶動粵港澳全面合作的三大重要平臺。王衍詩指出,目前這三大平臺中,廣州南沙是唯一一個缺少法律法規變通權的平臺。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遇到同樣的法律問題,橫琴、前海能夠解決,南沙卻無法解決。因為與深圳、珠海相比,廣州只擁有普通設區的市的立法權限,無權對上位法變通,而深圳、珠海擁有經濟特區立法權,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變通規定。

此外,廣東、廣州在落實《南沙方案》中也面臨諸多法律法規障礙。"《南沙方案》部署了很多改革任務,其中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是重要任務之一,但規則與機制的后面都是法律問題,要實現規則機制的軟聯通,就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上進行變通。" 王衍詩介紹,經初步梳理,落實《南沙方案》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方面的障礙有 17 項。

比如,《南沙方案》提出 " 穩妥推進粵港澳游艇自由行 "。但根據《海關事務擔保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規定,游艇進出口岸被視為貨物進出境,進境時需提供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擔保,一艘價值約 600 萬元的游艇需要繳納超 200 萬元的擔保金。因此,推動粵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難以落地。

建議:

由全國人大授權廣州制定有關南沙法規

王衍詩指出,目前落實《南沙方案》遇到的法律法規障礙中,涉及國家法律的,事權在全國人大;涉及行政法規的,事權在國務院;涉及部門規章及其規范性文件的,事權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作為超大城市的廣州,只有普通設區的市的立法權,自身無法解決這些法律法規障礙。

為此,他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南沙改革創新實踐需要,遵循憲法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制定有關南沙的法規,可以在民商事領域從法律法規上進行變通,與香港、澳門試行規則銜接機制對接。

此外,他還提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南沙在大灣區建設中遇到法律法規問題的解決途徑,即參照深圳、珠海的做法,涉及法律變通問題的,可由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直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請求;涉及行政法規變通問題的,可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文、圖|羊城晚報特派北京記者 柳卓楠 羅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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