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傢庭暴力證據標準明確!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意見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傢衛生健康委、全國婦聯、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傢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傢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幹預化解傢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傢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傢庭關系,促進傢庭和諧、社會穩定。

《意見》共 24 條,采取條款式結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和程序規范、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等分別作出瞭明確規定。

針對社會關註度較高的傢庭暴力證據標準等問題,《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認定傢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傢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傢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同時,明確瞭公安機關認定傢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傢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傢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傢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 8 類證據。

聚焦落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意見》在明確出具告誡書情形、告誡書內容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規范。如明確規定傢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傢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傢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傢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傢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等。《意見》還對傢庭暴力告誡書的樣式、內容作出規范,並將有關法律條款摘錄附註。

為切實推動健全各部門協同的反傢暴工作體系,《意見》明確瞭黨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衛健、婦聯、婦兒工委等八個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如規定教育、衛健、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反傢庭暴力業務培訓,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傢庭暴力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情況及時通知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和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訪,或者單獨進行查訪,基層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合力做實傢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近年來,公安機關將反傢庭暴力工作作為實施主動警務、預防警務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做好傢暴警情處置、協同開展傢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著力推動綜合施策、源頭治理。僅 2023 年,根據《反傢庭暴力法》有關規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 9.8 萬份,有效發揮瞭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傢庭暴力的 " 警示器 "" 緩沖閥 "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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